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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漁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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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首部漁港管理規范性文件出臺

        日期:2016-03-24 00:00    作者:黃海水產研究所    來源:     打印    加大 減小

        近日,山東省首部專門規范漁業港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山東省漁業港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頒布,根據《辦法》規定,自4月10日起,該省將實施漁港認定、經營許可、港章編制、漁港內水下作業施工管理四項制度,并細化實施辦法,為漁港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撐,這也是全國首部省級漁港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漁港是漁業基礎設施,是漁船生產作業的后勤基地和停泊避風的必需場所,具有較強的公共服務屬性,在促進漁業經濟發展和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加強漁港管理,國務院于1989年7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9月頒布了《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創設了漁港管理的相關制度,但缺乏具體的實施辦法,導致制度難以落實,漁港性質不明、等級不清、保護不力、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突出。為了規范漁港管理,提高依托漁港管理漁船的能力,維護漁船管理秩序,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成立專門小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進行《山東省漁業港口管理辦法》起草工作,經過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座談研討、修改完善、統一備案等程序,于2016年3月7日正式公布。

        《辦法》共6章37條,主要從漁港認定、經營許可、港章編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等方面對漁港管理工作進行規范,細化了許可條件,明確了工作程序,有效解決上位法規定不細的問題。

        在漁港認定方面,《辦法》將漁港定義為“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灣,包括綜合性港口中漁業專用的碼頭、水域和錨地。”漁港劃分為人工漁港和漁業自然港灣兩類,人工漁港劃分為中心、一級、二級、三級和三級以下五個等級,明確了水陸域規模和港口設施的配備標準。人工漁港的認定由所有人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設區市進行復審、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農業部公布漁港名稱。未經漁業港口認定,不享受漁業港口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在漁港經營許可方面,《辦法》規定為漁業船舶提供碼頭、船員接送和生活物資運輸、垃圾和污染物處理、修造服務以及為休閑漁業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務等直接關系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事項,應當取得漁業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漁港經營許可,必須漁港經過認定公布、成立漁港經營組織證明、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有相應經營業務的設施、裝也技術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漁港經營許可向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山東省漁業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港章是規范和指引港內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規定港內生產作業規則的管理文件,也是界定漁港水陸域范圍、劃分港航監督管理和海事調查處理管轄的依據。《辦法》規定,經過認定公布的人工漁業港口,均應該編制漁業港口管理章程。港章的內容包括港口地理位置及港區范圍、港口經營組織及管理機構、港區規劃及建設管理、港內設施及船舶安全生產、港區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及應急事件處理等。程序上明確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漁港所有人和經營人編制,征求其他涉港管理部門意見并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為了保障漁港內水域交通和作業安全,《辦法》對水上水下作業進行了規定,要求在港內設置和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動建筑、修建碼頭船塢閘壩、打撈沉船等作業,必須在作業開始前20日向所在地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通航安全審核和發布航行通告,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經審核同意后頒發《山東省漁業港口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

        為了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山東省2016年重點開展全省漁港普查工作,摸清全省漁港基本情況,推進漁港精細化管理;開展漁港認定及經營許可等工作,年內漁港認定率力爭達到90%以上,推進漁港規范化管理;開發漁港動態管理系統,推進漁港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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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中國漁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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