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加強國內海洋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簡稱“雙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農業部1月份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和《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簡稱“雙通知”),提出堅持漁船投入和漁獲產出雙向控制,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為基礎、產出控制為閘門的海洋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實現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借鑒國際漁業資源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國出臺系列措施,將漁船捕撈能力和漁獲物捕撈量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提高海洋漁業資源利用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以實現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此次發布的“雙通知”要求,“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加強漁船投入和漁獲產出雙向控制,到2020年,全國壓減海洋捕撈機動漁船2萬艘、功率150萬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數),沿海各省(區、市)年度壓減數不得低于該省總壓減任務的10%,其中,國內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減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國內海洋小型捕撈漁船減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港澳流動漁船船舶數量和功率數保持不變,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內。
“雙通知”要求嚴格壓減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除淘汰舊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進口將在我國管轄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漁船;嚴格船網工具指標審批,加強漁船建造、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審核發放及購置、報廢拆解等環節管理;所有漁船必須納入全國漁船數據庫統一管理;各地進一步加強對漁船修造特別是跨地區修造和漁船用柴油機及制造企業的監督管理,嚴禁隨意更改漁船主尺度和主機功率、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標定功率,嚴禁審批建造“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探索建立與捕撈漁船數量和養殖面積相匹配的捕撈輔助船總量控制制度以及養殖漁船監管制度,加強輔助船、養殖船、休閑船、遠洋船和出口船的監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漁船名義建造國內捕撈漁船。
此外,“雙通知”還要求,加強漁船交易管理,推進漁船交易服務中心建設,規范交易行為;加強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實施差別化監管,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不能通過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轉換;加強漁船漁具規范化管理,健全國家統一的漁船管理數據庫;建立健全漁船漁機標準體系,推進出臺主要作業漁船主尺度、漁機標準,推出統一的標準化船型;制定全國海洋捕撈漁具準用目錄,明確各類漁具最小網目尺寸以及漁船攜帶漁具的數量、長度和燈光強度等標準,建立漁具漁法準入制度;推進捕撈漁民減船轉產等。
根據“雙通知”要求,我國將通過加強漁業資源監測評估、合理確定捕撈額度、加強捕撈生產監控、探索開展分品種限額捕撈、完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加強漁業資源增殖與生態環境保護等措施,實現到2020年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至1000萬噸以內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