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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漁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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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全國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日期:2020-01-02 14:45    作者:    來源:農業農村部官網     打印    加大 減小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有關專家:

        《全國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已經全國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專家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6日

        全國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做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和限額捕撈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強化科技支撐,特成立“全國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委員會為全國海洋漁業資源專家咨詢評估機構,開展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并提供相關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三條 委員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在漁業漁政管理局的具體指導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由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生態環境監測、資源養護以及行政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下設黃渤海組、東海組、南海組3個分組,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三個海區所有關負責同志分別擔任組長。

        第六條 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辦公室掛靠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資源與環境研究中心。辦公室設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

        第七條 委員會委員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推薦,經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上報農業農村部批準聘任并頒發聘書。

        第八條 委員每屆聘期5年,凡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連聘。

        第九條 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海洋漁業資源養護事業,具有高度責任心,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二)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委員的職責;除院士外,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三)從事漁業資源相關專業領域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海洋漁業資源相關領域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具有高級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

        (四)具有海洋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實踐經驗,熟悉相關海域漁業資源基礎情況。

        第十條 委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再從事海洋漁業資源等相關工作,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活動,由委員會辦公室報農業農村部批準予以調整。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委員會在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指導協調下負責以下具體事務:

        (一)為制定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相關管理制度、政策規劃、標準規范等提供技術支撐。

        (二)對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根據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監測情況,從全國和海區層面開展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并視情況提出全國、海區、省級層面總量管理控制目標建議,受委托對省以下總量管理控制目標進行指導和評估。

        (四)對特定海域、特定物種限額捕撈實施方案從技術層面進行審查把關。

        (五)受主管部門委托,對地方落實總量管理、限額捕撈等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制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六)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研究討論有關方面的重大事項,交流工作開展情況等;如遇緊急事項或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以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或委員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審議意見如需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同意票數占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項工作組,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可經工作組初審并提出意見后再提交會議審議;對重大議題,委員會可組織部分委員先期調研,再提交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組長研究具體事項;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本小組全體或部分小組成員研究具體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可根據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的要求,參與國家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調研、評審、審查和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審查、驗收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審查、驗收單位或與項目實施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委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八條 委員本人不能出席委員會活動的,可委托本領域相關人員代為參加,但應提前聯系委員會辦公室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九條 凡在海洋漁業資源評估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委員,可由委員會給予表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章程、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由委員會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農業農村部批準除名,或反饋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有關調研支出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安排專項經費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其解釋權歸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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