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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漁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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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漁業保險滯后與養殖大國地位極不相稱

        日期:2014-03-05 00:00    作者:黃海水產研究所    來源:     打印    加大 減小

        日前,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組織召開漁業可持續發展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指出,我國養殖漁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保費規模僅1.6億元,承保面積58.82萬畝,僅占總面積的0.5%,與我國世界水產養殖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

        漁業是一種資源性產業,具有投入大、風險高的特點,對風險保障的需求迫切。“但是,由于體制和機制的原因,我國漁業保險起步晚、發展滯后,捕撈業兩大主導險種——漁民人身意外傷害和漁船財產互助保險,覆蓋面僅40%和15%,而且保障水平較低;養殖漁業保險的發展更加滯后,保費規模只有1.6億元,承保面積58.82萬畝,僅占總面積的0.5%,占常年受災面積的3.6%,與我國世界水產養殖大國的地位嚴重不相稱。”與會專家指出:“出現這種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沒有覆蓋漁業。”

        專家認為,開展漁業保險,是國家支持漁業發展、加快現代漁業建設的重要手段,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加快推動將漁業保險納入農業保險扶持范疇。

        關于《漁業法》修訂問題,與會專家認為,《漁業法》是漁業的根本大法,起著本立道生、綱舉目張的作用。《漁業法》修訂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漁業發展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對其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開展系統深入的實踐總結和理論研究,加快推進《漁業法》修訂工作。

        一是研究完善漁業養殖基本經營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基本漁業水域灘涂保護的制度框架,形成落實養殖權制度和實施養殖業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措施體系。二是研究完善捕撈業基本經營制度,設計捕撈權進入、流轉和退出方案,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形成落實捕撈權制度和實施捕撈業管理相融洽的制度措施體系。三是研究完善漁業資源和生態保護制度,健全漁業資源生態補償、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漁業資源有償使用等重大制度,梳理相關法律關系,增強漁業管理制度與環境、海洋、資源、交通、國土等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四是研究完善漁業行政處罰措施體系,梳理漁業法中各項管理措施需對應設立的行政處罰措施及其量責標準,完善漁業行政處罰措施體系,優化細化處罰標準規定,研究漁業行政處罰與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等其他法律規定追責方式的協調關系,形成提高漁業法操作性和威懾力、增強法律實施效果的綜合追責體系。

        會議還介紹了擬設立的“促進漁業保險發展,提高漁業風險保障能力”、“建立漁業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完善水產養殖基本經營制度”、“完善捕撈業基本經營制度,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漁業資源和生態保護制度及相關法律關系研究”等重大研究課題的設立背景、研究內容和預期目標。

        會議決定,上述重大課題用一年多的時間完成研究任務,并形成相應的政策和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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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水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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