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報訊(記者 趙婧)國家海洋局近日印發了《關于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實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意見》對通報制度責任分工、通報內容、跟蹤監督及保障機制等提出具體要求。
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是海洋部門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進行的一項重要創新,是切實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的制度保證。該通報制度旨在強化對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環保責任落實的監督管理,通報主體是國家、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象是沿海地方政府。
為提高通報信息的針對性和效能,該通報制度將當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環境問題納入其中。一是重點關注重點海域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包括重點海灣、大型河口海域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狀況及變化趨勢,各類功能區海域環境狀況變化情況及是否滿足功能區環境要求;二是重點關注陸源污染排海情況,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海江河等陸源入海污染源狀況,重點評價排污口超標排放、入海江河斷面水質質量、有毒有害及禁排物質排放,排污口、江河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變化等情況;三是重點關注沿海開發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選取沿海開發熱點區域,評價開發活動對自然岸線、濱海濕地等各類海洋資源、典型生態系統影響情況及潛在風險,分析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變化狀況;四是重點關注涉海環境突發事件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關注沿海危險化學品泄漏、溢油等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及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意見》要求,通報要深入分析環境問題成因,提出相應整改要求,為沿海地方實施有效的海洋環保措施提供支持;要建立通報跟蹤監督及評估機制,及時調整優化通報工作,確保制度發揮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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