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為防范和遏制漁船水上安全事故,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結合《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省政府安委會有關工作部署,制定出臺《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分類管控辦法》。
《管控辦法》主要用于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分類、預警和控制工作。福建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分類管控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與屬地負責相結合,屬地負責為主”和“部門監督管控、鎮村日常管控與船東船長自管自控相結合,船東船長自管自控為主”的原則。漁業部門、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均為責任單位,船東船長為責任主體。
《管控辦法》明確了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風險點、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方法、風險點存在的危害后果和防控措施等,對于推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具有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