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印發了《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程》。《規程》明確了海事調查的事故類型、各級調查機關的管理權限,規范了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強化了專家委員會制度、上一級結案審核、持證上崗等獨創性制度,進一步規范和提高全省漁船海事調查處理工作的能力。
漁船是漁業經濟的重要載體,漁船安全是漁業安全的重中之重。但是,山東省受漁船數量多、水上運輸日益活躍及災害性天氣事件多發等因素影響,漁船水上交通事故仍時有發生,給漁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損害。為了加強全省海事調查的工作,維護漁民的切身利益,山東省建立完善了省、市、縣三級漁船事故調查機構,并對全省83個事故調查機構的值班電話和聯系人員進行了公布;對海事調查從業人員進行一個月的封閉培訓,對通過考試的61名調查人員頒發《山東省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調查員資格證書》,實現調查人員持證上崗。為了進一步規范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制定了《規程》。
《規程》共九章六十三條,包括了總則、管轄、核查、調查、調查結案、處理、調解、歸檔、附則等內容,對漁船事故調查中的各個工作環節進行了嚴格細化的規范。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了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調查的事故類型范圍,及其他類型事故的處理方式;二是明確了各級事故調查機關如何確定自己的調查權限,尤其細化了委托調查和指定調查的操作方式;三是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整個過程進行了程序化規定,便于漁船事故調查人員學習和操作;四是進一步明確山東省一些獨創制度的操作方式,例如:專家委員會制度、結案審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五是對漁船事故調查處理的各種文書格式進行了重新篩選、梳理和修訂,便于實際工作中使用。
根據要求,《規程》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以期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同時,通過漁船事故的調查處理,研究并提出由針對性的安全管理措施或建議,進一步促進“平安山東”和“平安漁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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